婚姻与离婚法发展史
50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案——塑造了全世界的婚姻、离婚和财产分割制度——从古巴比伦到今天。
婚姻法是人类最古老的法律制度之一。以下每一项法案都代表着一个转折点——一个社会决定重新定义谁可以结婚、婚姻如何终止、以及每位配偶拥有哪些权利的历史时刻。它们共同勾勒出从婚姻作为财产转让到婚姻作为平等伙伴关系的演变轨迹。
古代法典
公元前1754年 – 公元565年
汉谟拉比法典
Babylon
已知最早的成文法典之一,对婚姻、离婚、嫁妆和通奸进行了规范。
- →离婚是丈夫的特权,但须归还妻子的嫁妆并提供生活费
- →如果丈夫“贬低”妻子,妻子可以请求离婚并保留嫁妆和子女
- →通奸行为以溺死双方当事人来惩罚
- →正式化了童年订婚合同
十二铜表法
Leges Duodecim Tabularum
Roman Republic
首部成文罗马法;将婚姻确立为财产相关事务,并承认“使用婚姻”。
- →第六表6条将通过使用(连续同居一年)缔结的婚姻编入法典
- →第十一表禁止贵族与平民之间的跨等级婚姻
- →妻子可以通过每年连续缺席三夜来中断使用婚姻
卡努利亚法
Lex Canuleia
Roman Republic
恢复了贵族与平民之间跨等级通婚的权利。
- →将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婚姻合法化
- →子女继承其父亲的等级地位
朱利亚婚姻法
Lex Julia de Maritandis Ordinibus
Roman Empire
在奥古斯都皇帝统治下,将婚姻定为公民义务;惩罚独身和无子女行为。
- →要求所有达到适婚年龄的公民结婚
- →对未婚或无子女者施加遗产限制
- →限制某些社会等级之间的通婚
朱利亚通奸处罚法
Lex Julia de Adulteriis Coercendis
Roman Empire
首次在罗马历史上将通奸定为公共刑事犯罪。
- →以流放和财产没收惩罚通奸行为
- →丈夫必须与通奸的妻子离婚
- →妻子通奸始终构成犯罪;丈夫仅与已婚妇女通奸才构成犯罪
摩奴法典
Manava Dharmashastra
Ancient India
将印度教婚姻法典化,定义了八种婚姻形式和配偶义务。
- →定义了八种婚姻类型(梵天婚、生主婚、仙人婚、天神婚、阿修罗婚、乾达婆婚、罗刹婚、毕舍遮婚)
- →确立了妻子一生依赖男性亲属的制度
- →后期经典(那罗陀法典、波罗奢罗法典)在有限条件下允许解除婚姻
狄奥多西法典
Codex Theodosianus
Roman Empire
君士坦丁以来首部全面的罗马法律汇编;大幅限制了离婚权利。
- →丈夫只能以通奸、巫术或拉皮条为由休妻
- →妻子未能证明丈夫犯有“重大罪行”即提出离婚将丧失嫁妆并面临流放
- →相比古典罗马法,收紧了离婚条件
民法大全
Corpus Juris Civilis
Byzantine Empire
查士丁尼一世对罗马法的全面编纂;成为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
- →第117号新律和第134号新律改革了婚姻和离婚法
- →未经列举理由即离婚的当事人可被送入修道院
- →加强了嫁妆保护
- →成为欧洲大陆法系传统的基础
宗教法与教会法
1563 – 1917
塔梅齐法令(特伦特会议)
Decree Tametsi
Catholic Church
首部要求正式婚礼仪式的教会法;终结了对秘密婚姻的承认。
- →要求本堂神父和2-3名证人在场婚姻才有效
- →规定婚前必须公告婚礼预告
- →要求保存书面婚姻记录
- →不符合这些要求的婚姻被宣告无效
奥斯曼帝国家庭法令
Hukuk-i Aile Kararnamesi
Ottoman Empire
历史上首次将伊斯兰家庭法编纂成文;适用于穆斯林、基督徒和犹太人。
- →汲取了逊尼派伊斯兰法四大学派的内容
- →扩大了离婚理由,包括疾病、精神疾病和性无能
- →成为Syria、Jordan、Lebanon和Palestine家庭法的基础
启蒙运动与近代早期
1753 – 1882
哈德威克勋爵婚姻法
Clandestine Marriages Act
England & Wales
英格兰首部要求正式婚礼仪式的成文法。
- →规定英国圣公会教堂婚礼为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
- →要求连续三周宣读婚礼预告
- →未成年人须获得父母同意
- →不合规的婚姻被宣告无效
法国大革命离婚法
Loi autorisant le divorce en France
France
欧洲首部现代世俗离婚法;为男女建立了平等的离婚条件。
- →允许协议离婚
- →允许以“性格不合”为由单方面提出离婚
- →还允许过错理由:精神失常、暴力、虐待、遗弃2年以上
- →1792-1803年间产生了30,000起离婚案
拿破仑法典
Code Civil des Français
France
全面的民法典;使离婚更加严格;确立了丈夫的法律至上地位。
- →废除了协议离婚(回滚了1792年法律)
- →使丈夫离婚远比妻子容易
- →妻子须服从丈夫;子女默认归父亲
- →影响了欧洲、拉丁美洲及其他地区的民法典
婚姻诉讼法
Matrimonial Causes Act
England & Wales
首次将离婚管辖权从教会法庭转移到世俗民事法庭。
- →创设了离婚和婚姻诉讼法院
- →丈夫可仅以妻子通奸为由离婚
- →妻子须证明通奸加上额外过错(双重标准)
- →第57条允许离婚后再婚
- →大幅降低了离婚成本
已婚妇女财产法
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
England & Wales
改变了法律拟制一体原则;承认已婚妇女为具有财产权的独立法律主体。
- →赋予已婚妇女以自己名义拥有、购买和出售财产的权利
- →恢复了妻子独立于丈夫的法律人格
- →法院承认丈夫和妻子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妇女权利与早期改革
1848 – 1961
纽约已婚妇女财产法
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 of New York
New York, USA
里程碑式法律,允许已婚妇女保留财产权;成为其他州的范本。
- →已婚妇女可以保留带入婚姻的财产
- →有权保留自己的工资收入
- →在分居/离婚情况下保留子女监护权
- →成为全国已婚妇女财产立法的范本(Mississippi于1839年通过了类似法案)
苏维埃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
Russian SFSR
世界上首个无过错、无理由离婚制度;废除了教会对婚姻的权力。
- →取消了宗教婚姻的效力(仅认民事婚姻)
- →任何一方配偶均可无理由申请离婚
- →废除“非婚生”概念——所有子女均有权获得父母抚养
- →确立了婚姻中完全的性别平等
种族完整法案 / Loving诉Virginia案
Virginia / USA (Supreme Court)
1924年法案禁止异族通婚;1967年最高法院裁决废除了所有州的反异族通婚法。
- →种族完整法案将异族通婚和性关系定为犯罪
- →Loving诉Virginia案(全票9-0)裁定反异族通婚法违宪
- →基于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程序条款
土耳其民法典
Republic of Turkey
以世俗的瑞士模式民法典取代了源自伊斯兰教法的《梅杰勒》;在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中实现了革命性的世俗化。
- →废除多妻制;确立一夫一妻制婚姻
- →赋予妇女离婚、继承和子女抚养权的平等权利
- →将最低结婚年龄设为男女均18岁
- →几乎逐字采用瑞士民法典
苏维埃家庭法典
USSR / RSFSR
承认未登记(事实上的)婚姻,并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及性。
- →将法律保护扩展到未登记(事实上的)妻子
- →要求平等分割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
- →任何一方配偶可以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登记离婚
- →将收养合法化(此前被禁止)
特别婚姻法
Special Marriage Act
India
创建了独立于任何宗教个人法的世俗民事婚姻选项。
- →使所有印度公民无论宗教信仰均可缔结民事婚姻
- →适用于不同信仰和不同种姓之间的婚姻
- →规定分居一年后可协议离婚
印度教婚姻法
Hindu Marriage Act
India
印度教婚姻法的首次成文法化;为印度教徒引入离婚制度(此前婚姻被视为神圣不可解除的)。
- →将印度教、锡克教、耆那教和佛教信徒的婚姻和离婚法编入法典
- →引入了以通奸、虐待、遗弃等为理由的司法离婚
- →要求一夫一妻制;设定最低结婚年龄
- →适用于约80%的印度人口
个人身份法典
Majella
Tunisia
阿拉伯世界最进步的家庭法典;首个完全禁止多妻制的穆斯林占多数国家。
- →完全禁止多妻制(违者处一年监禁)
- →要求所有离婚须经法院程序
- →赋予妇女平等的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 →废除了妻子服从丈夫的义务
- →要求婚姻须经双方同意
穆斯林家庭法条例
Muslim Family Laws Ordinance
Pakistan
Pakistan首部全面的穆斯林家庭法改革;规范了多妻制和离婚程序。
- →将婚姻登记定为强制性
- →要求寻求多妻的男性须获得仲裁委员会的书面许可
- →要求在塔拉克(休妻)生效前向联合委员会发出90天通知
- →违反多妻制限制可处以监禁
无过错离婚革命
1969 – 1996
California家庭法法案
California, USA
美国首部无过错离婚法;由州长Ronald Reagan签署。
- →用“解除婚姻”取代了“离婚”
- →将“不可调和的分歧”确立为唯一理由
- →消除了过错在财产分割中的作用
- →1970年1月1日生效;15年内美国几乎每个州都跟随效仿
离婚改革法
Divorce Reform Act
England & Wales
引入了部分无过错离婚;将“无可挽回的破裂”确立为唯一理由。
- →结束了离婚必须证明过错的要求
- →允许分居2年后离婚(经同意)或5年后离婚(无需同意)
- →通奸、行为和遗弃仍可作为破裂的证据但不是必须的
统一婚姻和离婚法
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USA (model legislation)
鼓励在所有美国州推行统一的无过错婚姻和离婚法的示范法律。
- →引入“不可调和的分歧”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
- →涉及公平财产分割
- →将结婚年龄定为18岁(无需同意),16-18岁需父母/法院同意
- →直接被少数州采纳但深刻影响了所有州的离婚法
Fortuna-Baslini法(第898号法律)
Legge Fortuna-Baslini
Italy
意大利首次将离婚合法化,打破了天主教会对民法的影响。
- →当“配偶间的精神和物质共同体无法维持”时允许解除婚姻
- →在1974年的废除公投中幸存(59.3%投票保留该法律)
- →公投投票率高达87.7%——体现了巨大的公众支持
家庭法法案
Family Law Act
Australia
以无过错制度取代了过错离婚制度;消除了此前14项过错理由。
- →确立以分居12个月证明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为唯一理由
- →消除了所有此前的过错理由(通奸、遗弃、虐待等)
- →终结了在法庭上证明配偶有罪的昂贵和屈辱的过程
第一次婚姻和家庭法改革法
Erstes Eherechtsreformgesetz
West Germany
在德国引入无过错离婚;取代了1896年民法典中的过错制度。
- →将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确立为离婚的唯一理由
- →取代了1896年民法典和1938年婚姻法中的过错制度
- →建立在1957年《平等权利法》(Gleichberechtigungsgesetz)基础之上
公平分配法(DRL § 236B)
New York, USA
将New York从普通法财产州转变为公平分配州;承认婚姻为经济伙伴关系。
- →要求法院基于多种因素公平分配婚姻财产
- →取代了此前仅有赡养费(仅限妻子可获得)的制度
- →1980年之前不存在财产分配的规定
西班牙离婚法 / 快速离婚改革
Ley 30/1981
Spain
1981年:在Franco统治下禁止40年后将离婚合法化。2005年:引入快速无过错离婚。
- →1981年法律要求有原因(酗酒、不忠、遗弃)和2年分居期
- →2005年改革引入“快速离婚”——无需原因、分居期或司法审查
- →Spain在24年内从完全禁止发展到欧洲最自由的离婚法之一
离婚法(修订版)
Divorce Act
Canada
在Canada引入无过错离婚;将分居期从3年缩短至1年。
- →将婚姻破裂确立为离婚的唯一原因
- →将所需分居期从3年(1968年法案)缩短至1年
- →将双方配偶置于平等地位
- →1968年法案原是Canada首部统一的联邦离婚法
瑞典婚姻法典
Äktenskapsbalken 1987:230
Sweden
瑞典婚姻法的全面现代化;将1973年改革的无过错离婚编入法典。
- →要求配偶相互尊重并共同抚育家庭和子女
- →包含《同居者共同住宅法》——为未婚同居者提供财产权
- →是可追溯到1909年的更广泛北欧家庭法合作的一部分
第十五修正案及家庭法(离婚)法案
Ireland
取消了宪法对离婚的禁令;Ireland是最后一个将离婚合法化的西欧国家。
- →1937年宪法完全禁止离婚
- →1986年首次取消禁令的公投失败(63.5%反对)
- →第二次公投以最微弱的优势通过:50.28%对49.72%
- →要求在5年中有4年分居且无和解前景
婚姻保护法案(DOMA)
Defense of Marriage Act
USA (federal)
在联邦层面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后被推翻。
- →允许各州拒绝承认来自其他州的同性婚姻
- →拒绝向同性伴侣提供超过1,000项联邦福利
- →被United States诉Windsor案(2013年)和Obergefell诉Hodges案(2015年)推翻
习惯法婚姻承认法
Recognition of Customary Marriages Act
South Africa
首次在法律上承认非洲习惯法婚姻(包括一夫多妻婚姻)。
- →由总统Nelson Mandela签署
- →习惯法婚姻只能由高等法院或地区民事法院解除
- →终结了传统领袖批准离婚的权力
- →除非有婚前协议,所有一夫一妻婚姻均为共同财产制
现代
2000 – 至今
2000年第1号法律(胡拉法)
Law No. 1 of 2000 (Khula Law)
Egypt
赋予埃及妇女无需丈夫同意即可提起无过错离婚(胡拉)的权利。
- →妇女可以无需提出理由申请胡拉离婚
- →妻子须放弃赡养费、延迟嫁妆并退还预付嫁妆
- →丈夫无权对胡拉提出上诉
- →禁止缺席休妻(在未通知妻子的情况下离婚)
开放婚姻法
Wet openstelling huwelijk
Netherlands
使Netherlands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 →众议院以109-33通过;参议院以49-26通过
- →2000年12月21日由Beatrix女王批准
- →2001年4月1日生效
- →在婚姻合法化的同时将同性收养合法化
新婚姻法
Ley de Matrimonio Civil No. 19,947
Chile
Chile历史上首次将离婚合法化;Chile是西半球最后一个没有离婚的国家。
- →引入协议分居1年或单方面分居3年后可离婚
- →推翻了1884年禁止离婚的民事婚姻法
- →法案最初于1914年提出;在此前18项法案失败后终于通过
穆达瓦纳改革
Moudawana Reform
Morocco
Morocco家庭法最雄心勃勃的改革;从传统马利基伊斯兰法向性别平等迈进。
- →规范多妻制(要求司法授权和第一任妻子的同意)
- →将子女抚养权授予母亲
- →首次确立婚姻中配偶之间的平等
- →由国王Mohammed VI发起
无过错离婚修正案(DRL 170(7))
New York, USA
使New York成为美国最后一个颁布无过错离婚法的州。
- →新增DRL 170(7)条:声称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6个月以上即可离婚
- →无需过错或具体原因
- →在此之前50年间,New York一直要求证明过错
第66号宪法修正案
Emenda Constitucional 66/2010
Brazil
消除了离婚的所有前置条件;允许无需过错、等待期或事先司法分居即可立即离婚。
- →修改第226条,简单规定:“民事婚姻可通过离婚解除”
- →废除了要求离婚前先进行司法分居的民法典条款
- →消除了所有过错要求和分居期
离婚公投及民法典修正案
Malta
在Malta将离婚合法化——Malta是欧洲最后一个没有离婚的国家。
- →2011年通过公投批准
- →分居4年后可离婚(双方同意则为1年)
- →随后通过了2014年《民事结合法》和2017年《婚姻平等法》
穆斯林妇女(婚姻权利保护)法
Muslim Women (Protection of Rights on Marriage) Act
India
将即时三声塔拉克定为犯罪——即穆斯林男性通过说三遍“塔拉克”即时休妻的做法。
- →宣布即时三声塔拉克无效且违法
- →实施此做法的丈夫面临最高3年监禁和罚款
- →被休妻子有权获得生活费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 →三声塔拉克案件在一年内下降了82%
第748号释宪实施法
Interpretation No. 748 Implementation Act
Taiwan
亚洲首次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 →此前2017年宪法法庭裁定排除同性伴侣的婚姻法违宪
- →立法机构获两年时间合规;法案于2019年5月通过
- →2023年同性伴侣获得收养权
离婚、解除与分居法
Divorce, Dissolution and Separation Act
England & Wales
引入完全无过错离婚;2022年4月6日生效。
- →完全取消了所有基于过错的要求
- →允许单方或双方联合申请
- →仅需声明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即可(无需说明原因)
- →在有条件令发出前需有至少20周的“反思期”
个人身份法
Personal Status Law
Saudi Arabia
Saudi Arabia历史上首次将家庭法编纂成文;此前法官独立解释伊斯兰教法。
- →基于伊斯兰法的252项条款;将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
- →终结了“秘密休妻”——丈夫必须通知妻子
- →嫁妆完全归妻子所有
- →法院可因配偶伤害、忽视或长期缺席解除婚姻
- →只有男性保留无条件发起离婚(塔拉克)的权利
尊重婚姻法案
Respect for Marriage Act
USA (federal)
废除了DOMA;将联邦对同性和异族婚姻的承认编入法典。
- →要求所有州充分承认来自其他州的婚姻
- →将Windsor案和Obergefell案的裁决编入法典
- →首部关于同性和异族婚姻的联邦法律
- →2022年12月13日由总统Biden签署
婚姻平等法
Marriage Equality Act
Thailand
亚洲第二个、东南亚第一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 →将“男性和女性”替换为“个人”,将“丈夫和妻子”替换为“配偶”
- →允许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子女
- →2024年9月24日由国王签署;2025年1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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